01/10/2004 全民退休保障制度


「我們對弱者的態度,反映了我們這個社會的道德素養。」
取自董建華於 1997 年施政報告。

董建華在他的第一份施政報告以大篇幅闡述他的長者政策,並提出老有所養、老有所屬、老有所為的政策原則。他指出:「我們協力開創美好未來的同時,也要本著仁厚之心,扶老助弱,幫助處境不幸的人。」 我們認為, 每一位長者都曾為社會的發展付出貢獻,理應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因此社會亦有責任保障長者晚年的基本生活,而長者享有社會的回饋,並非接受救濟,而是他們應有的權利。因此,退休保障既非施政者的仁厚德政,更非對不幸者的憐憫,退休保障是政府和企業應共同承擔的社會責任,絕非僅由個人承擔。

為長者設立退休保障本是刻不容緩的事,因為社會環境時有起落,長者在退休後更難抵禦因經濟不景帶來的生活困難。因此,社會應當建立一個基本的生活底線,使每一位市民在遇到生活起跌時仍能享有起碼和合理的尊嚴生活。再者, 今日香港社會面對嚴重的人口老化問題,三十年後長者人口達全港人口 27%。而且,有民間研究估計香港長者貧窮率高達三成,而統計處在2001年公布的數字亦顯示,接近四成60歲或以上人士每月入息少於港幣2,000元。

其實,在過去數十年,香港斷斷續續地討論長者的退休保障,直至 2000年 底正式推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當然,在強積金實施前,有部份工人,如政府長俸公務員及有公積金制度的公司工作的員工可享有某程度的退休保障。只是,他們所享有的退休保障與他們的年資、薪金等掛鉤,而公積金因可以在離職時取得,亦可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抵銷,對於多次轉工或被遣散的員工保障不足,因此,公積金嚴格來說是員工福利多於退休保障。

或許有人說,強積金不就是退休保障嗎?按照 國際組織的標準,它建議各國政府透過以下三重方案保障長者生活:由社會為所有長者提供基本收入、與工作相關的退休金、以及自願儲蓄投資。聯合國第二屆國際老齡大會,亦訂定《國際老齡行動計劃 2002》,並獲各國政府同意推行。行動計劃要求世界各國推動各種方案,確保長者退休後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保證所有長者享有足夠的最低收入。 因此,強積金只是一個 與工作相關的退休金制度,而並非為所有長者提供基本收入的全民退休保障制度。 在工商界的牽制下,強積金成為無法為基層市民提供安穩退休保障的次品貨,遭到勞工團體的反對。其缺點包括:

  • 家務助理、小販、家庭主婦、其他不能投入正規勞工市場的人士完全得不到保障。
  • 退休保障與收入成正比,無法達致財富再分配的效果,對低收入人士保障不足。
  • 計劃需要三、四十年才成熟,供款年期較短者或已退休者無法得到足夠保障。
  • 僱主供款的累積盈餘要與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抵銷,就業不穩定人士無法得到足夠保障。
  • 基金市場不穩定,在投資失利下,供款可能嚴重虧損,在全球經濟衰退的今天,這種風險正在增加中。
  • 政府沒有任何承擔。

失業、低薪、長工時,似乎是今日基層勞工面對的最重要問題。設立基本生活保障、訂立最低工資、規管工時似是更加迫切的事,退休保障應是較後的爭取目標。不錯,隨著香港經濟結構性轉型,並經歷金融風暴的洗禮,基層工友的處境日益惡化。過去收入穩定的工人,也要面臨失業、散工化、收入驟降等問題。餐搵餐食餐餐清相信是工人今日的生活寫照,工人既不能得到足以餬口的合理工資,更遑論為自己的退休生活作出打算,因此很多工友認為,捱過今日先算,還花什麼精神理將來的事,最好連強積金也不用供,省回供款的費用應付今天的生活就最好了。我們認為,爭取基本生活保障、最低工資、規管工時與爭取全民退休保障既非對立,更不應有先後之分,因為它們對基層工友同等重要,而且相輔相成。在全球工資向下競賽的趨勢下,今日基層工友的收入根本並不反映其應付生活所需的必要支出,因此向退休保障計劃供款無疑會分薄他可以用來支付生活開支的收入,只是,這正是將退休保障與應付生活開支對立,並將退休保障視為個人責任的後果。工資及社會保障既不以基本生活需要而釐定,工友的貧窮情況只會無止境地延續到退休後,甚至延續到他們的下一代。歸根究底,做成今日基層市民的貧窮情況是源自社會資源分配的不公平,訂立保障勞工及基層的政策為的是使社會資源分配較合理而已。爭取最低工資及全民退休保障正是要求政府與企業正視收入不足餬口的荒謬現實,並履行其應有的社會責任。

為了爭取建立「全民退休保障制度」,全港四十多個來自老人、婦女、勞工及社會服務的團體組成「爭取全民退休保障聯席」。聯席經過長期討論,認為未來的「全民退休保障制度」 必須符合以下「五項原則」:

  • 全民保障 – 所有長者均可享有的經濟保障,避免成為貧窮人士的標籤。
  • 即時受惠 – 即時可以為長者提供經濟保障,不需要等待幾十年的成熟期。
  • 足夠水平 – 有關經濟保障足夠維持長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 持續運作 – 有關制度可持續運作,應付未來人口老化高峰期的需要。
  • 全面配套 – 必須有配套的醫療和住屋的保障及社會服務。

為在香港生活的長者建立完備的退休保障制度已是刻不容緩,就讓我們一起爭取 ,使 我們的長者能夠在晚年活得更有尊嚴。

註:「全民退休保障制度」的具體方案可參考上期《工人》的建議。